近日,潼南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6月10日下午,年逾六旬的邓某在重庆市潼南区“依云九街区”4幢底楼的废品收购店收购废品时,突然被一张从天而降的废弃竹架板砸伤左脚。事故发生后,民警对楼道监控视频进行了排查,发现案发时在楼顶玩耍的三名小孩将竹架板从楼顶扔下的可能性很大,但废弃竹架板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无法确定。邓某遂将小区物管公司、三名小孩及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反复耐心细致的析法明理,最终达成由小区物管公司、三名小孩及监护人各承担部分责任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随着城市房屋越建越高,高空坠物现象时有发生。关于高空坠物的责任如何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官提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积极主动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的家长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