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借用多家建筑公司资质串通投标,一年内中标上千万项目工程。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串通投标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颜某犯串通投标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颜某是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4年8月,原重庆市潼南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原重庆市潼南县杨尚昆故里管理处关于禹王宫修缮工程的立项,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4年12月开标。颜某的某文化公司不具备投标资质,为了承接上述工程,颜某借用另外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由某文化公司出资为这四家公司参与投标交纳保证金,并由颜某提供制作招标文件所需的各类信息。后上述四家公司与其他公司竞标,最终由四家公司之一中标,中标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460万余元。
2015年12月,颜某又重施故伎,中标潼南区双江兴隆大街修缮工程,中标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为人民币565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颜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4月,颜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串通招投标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两次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颜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招标投标是促进竞争的一种形式,投标单位是择优入选,能者居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串通投标情形之一。串通投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参与竞争,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