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驾,两人获刑!将车辆交由醉酒者驾驶,也能构成共同犯罪。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唐某、余某共同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2月某日,唐某、余某在潼南区滨江路某饭店聚餐并大量饮酒。餐后,唐某主动提出要驾驶余某停放在近处的车辆。余某明知唐某已经饮酒,仍然同意唐某的要求,并坐在副驾驶位置让唐某搭载自己一起离开。唐某驾车行至潼南区莲花大桥南桥头时,因醉意导致操作不当,车辆撞上路边侧护栏,造成车辆和市政设施损坏。随即交警到达现场,依法扣留车辆,将唐某、余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鉴定结果显示,唐某、余某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入罪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被告人唐某饮酒,仍提供车辆让后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明知对方饮酒仍向其出借机动车辆,教唆、胁迫饮酒的人驾车,极力劝酒并放纵驾驶员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各位车主在自身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同行者、身边人醉酒驾驶,要将律己律人进行到底,将行车安全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