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又分手,彩礼能退吗?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女方酌情退还部分彩礼。
2015年,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定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2018年3月3日,陈某与李某举行订婚仪式,随后,陈某向李某母亲给付彩礼60000元。3月14日,陈某与李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自愿结束同居,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陈某多次向李某要求返还彩礼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陈某将李某及李某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包含见面礼金、亲属红包、订婚礼金在内的彩礼共计76200元。
2020年1月,潼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陈某声称,除了彩礼60000元,在双方认识当日,他给付了李某1200元见面礼金。订婚后,他又给付了李某家10000元订婚礼金。从双方认识到办理婚宴,他先后多次给付李某亲属红包5000余元。所以李某及其父母应该一共退还他76200元。
李某及其父母对陈某的主张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李某方支付彩礼,他与李某已自愿结束同居,亦未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见面礼金不以直接缔结婚姻为目的,亲属红包的支付对象为案外人,均不属于彩礼。订婚礼金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为被告方认可。故陈某主张退还的见面礼金、亲属红包、订婚礼金均不予支持。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定返还80%的彩礼金额。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及其父母一次性向陈某返还彩礼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