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给予女方经济补偿金,男方事后却食言,一女子因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而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
李某与杨某曾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15日,双方自愿在重庆市潼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于男方李某存在过错,由李某支付女方杨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五年付清,从2020年开始,每年支付人民币2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离婚后,李某未履行该协议。2022年1月,杨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书》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杨某、李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约定,协议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人于2020年4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金额10万元,李某分五年付清,每年支付2万元,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目前李某应向杨某支付的4万元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故法院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复合型协议,即使感情破裂,身份关系解除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协议中合法约定的借口。“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既然不能“白首到头”,那么当事人应理性面对、诚信履行因离婚而产生的的义务,努力寻找更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