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可供执行,但该住房很有可能拍卖失败。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潼南法院引导一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黄某、王某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向杨某借款15万元。2022年5月,因黄某、王某逾期未还本息,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封了黄某、王某名下的房屋。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该房屋属镇上集资房,建筑结构一般,地理位置较差。执行法官认为,若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该房屋大概率会流拍,即使拍卖成交,成交价也会低于当事人预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法官决定启动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查封房屋进行议价处置。于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后,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黄某、王某,可以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处置变现房屋,若逾期未处置,法院将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经执行法官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王某将抵押房屋作价15万元抵偿给杨某,杨某自愿放弃本案本息,同意执行完毕;杨某支付黄某、王某1.3万元作为二人唯一住房预留租金。为保障该协议能够尽快履行,执行法官及时解封涉案房屋。在执行法官见证下,该房屋顺利转移登记至杨某名下,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从申请执行到执行完毕仅37天,远低于按照正常程序评估、拍卖案件的平均用时。启动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财产处置周期,减少被执行人经济损失的共赢效果。该案的处置过程既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创新执行举措、提升执行质效的具体实践。今后,潼南法院将继续总结提炼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做法,逐步推广完善,形成具有标识性的潼南法院执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