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长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甚至还乘坐飞机出行的老赖,在其全部履行完毕剩余借款后,也因触犯法律,收到了潼南法院开出的该院首例因违反限高令作出的《罚款决定书》。
2015年3月3日,李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按期全额还本付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向潼南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6年12月20日,潼南法院判决李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借款本金249726.94元及利息和复利。2017年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向潼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李某未申报财产,也未前来接受询问,仅向法院专款账户转账50000元,李某房屋亦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除此外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在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本案只得以终本程序结案。
2023年5月,经高院信息通报得知李某在限制高消费情况下仍乘坐飞机出行,在核实情况属实后,潼南法院执行局立即再次查控寻找李某,于2023年6月7日成功传唤李某到院接受调查。在最初询问过程中,李某矢口否认其存在违反限高令的情形,执行干警立即向其释明做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李某主动承认了其在明知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飞机票方式,乘坐了南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剩余借款,希望法院能够接受他的悔过,从宽处罚。鉴于李某积极履行义务,潼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出了本院首例因违反限高令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元,并由李某当众宣读悔过书。至此,该立案执行近6年的借款顺利执毕。
潼南法院提醒各“限高人员”,“限高令”不是一纸空文,任何企图规避限高令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各位老赖切莫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只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方为正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