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致“第三者”怀孕,双方约定由男方支付女方怀孕期间生活费及孩子出生后的高额抚养费,这约定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出轨同居关系纠纷,判决驳回了女方怀孕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调整了非婚生女抚养费标准。
基本案情
男子叶某与其妻于2018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生育一子。2021年,叶某在夜店与女子周某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1月,周某怀孕,叶某表示会对周某及胎儿负责。后因双方感情恶化,2022年7月7日,叶某与周某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叶某在周某怀孕期间每月支付4000元生活费及营养费;孩子出生后至三周岁前,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孩子三周岁后,叶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2022年10月,叶某与周某之女叶小美(化名)出生。叶某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周某遂诉至潼南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叶某申请对其与叶小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叶某为叶小美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明知叶某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本身具有过错。《分手协议》中关于叶某给付周某生活费及营养费的约定本质上是叶某将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给付与其非法同居的周某,此约定明显损害了叶某配偶的合法权益,并有违公序良俗,应认定该约定无效。故对于叶某怀孕期间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叶小美为非婚生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叶某作为叶小美的父亲,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叶某现无固定收入,周某主张叶某按照《分手协议》约定标准支付抚养费,已明显高于普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水平,且可能损害叶某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及叶某对婚生子的抚养能力。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酌定叶某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到叶小美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叶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周某并生育子女,违背了社会道德风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种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二人关于周某生活费的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叶某合法配偶权益,为无效约定。但父母自身行为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子女来承担,子女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叶小美作为叶某和周某的非婚生女,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人格尊严和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依附于任何人。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法院判决让父亲叶某支付叶小美抚养费,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