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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借款已清偿并提供虚假的银行交易记录 夫妻被罚一万元
作者:侯镇川  发布时间:2023-09-06 14:32:57 打印 字号: | |

 谎称已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提供虚假的银行交易记录,企图逃避债务,最终要付出代价。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夫妻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邱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23日,邱某与黄某共同向李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按期付息。然而,邱某与黄某在向李某偿还第一期的利息后便不再履行清偿义务。2023年6月,李某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中,邱某与黄某称已通过其子邱某某的账户向李某足额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银行交易记录。法官在李某坚称未收到款项后,分别到汇款账户及收款账户对应的银行调取了详细的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显示,邱某某账户无关联的汇款信息,李某账户也无对应的收款信息,邱某与黄某并未偿清欠款。铁证面前,邱某与黄某不得不承认,他们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系伪造。

罚款决定

法院认为,某与黄某的行为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制造障碍,违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依法作出对邱某、黄某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良、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却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恶意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期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最大利益。此种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邱某与黄某在明知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却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逃避债务,此种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理应予以惩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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