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腿有残疾,需靠轮椅出行,你们可否到村上来开庭?”“没问题,安排!”
家住潼南区上和镇某村的马某与同村居民李某因农村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而马某因残疾出行困难,为避免舟车劳顿,遂向法官提出了就近开庭的请求。潼南法院古溪法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了马某家附近的村委会,就地审理了这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
庭审一开始,原告马某和被告李某就“炸开了锅”,相互指责对方的不是。
马某诉称,他与李某约定的工期是40天,但李某却逾期完工达一个月以上,应当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
李某辩称,马某临时将房屋建筑面积由70平方米增加至110平方米,工期稍有延长也属正常。
马某随即反驳道,就算不考虑工期,李某修建的房屋也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双方一度争执不休。
法官在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和审核相关证据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仅约定了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完工期限,并未约定面积增加后的完工期限,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新增房屋面积的施工,故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据此应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但若“一驳了之”,马某很可能改变诉求再次提起诉讼,而残疾人提起诉讼和参与庭审更添诉累。法官认为,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应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解难题、定纷争。法官随即到当地村委会了解马某、李某就房屋质量和工程尾款问题的协商过程。
法官得知,双方之前支付房屋尾款时,马某真正在意的房屋质量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这就是二人争议的核心问题。为实质化解纠纷,法官当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调解,劝解双方放下意气之争,聚焦房屋质量问题,并邀请当地驻村干部协助化解矛盾。通过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双方最终达成由李某一次性支付质量维修金1500元的意见,且双方承诺不再就房屋相关问题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签署调解书后,李某当场兑现1500元,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还是别人的人生。”承办法官说道,“10000元以下标的的案子当属小案,但对于身处其中的当事人来说,却是很长时间的‘忧思难忘’和‘茶饭不香’。”
近年来,潼南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要求法官在“我办案件”和“我在诉讼”中互换角色,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用心、用情传递司法的温度,守护群众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