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担任班级纪律委员的小学生,在维持午休纪律时,遭受了同学的伤害,该如何进行维权?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小学校园的健康权纠纷,在法官调解下,伤人学生认错道歉,其父母当庭兑现赔偿款17000元。
基本案情
小林(化名)和小睿(化名)是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学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小林为纪律委员。一天午睡时,小睿突发奇想,将红领巾戴在头上进行角色扮演,这一行为立刻引起了同学们的哄笑。小林见状,以记名方式给予警告。小睿并未收敛,过了十分钟后,小睿再次引起班级哄乱。小林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小睿竟用红领巾绑住了小林的右手,并用力掐住了他的脖子,导致小林头部、面部受到了伤害。随后,小林被确诊为颈椎(寰枢椎)半脱位,小林父母为此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7000元。
之后,双方父母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林父母遂代理小林于2024年5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睿父母承担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律委员负有帮助老师维护班级秩序的职责,小林维护午休纪律是责任感的体现,值得肯定和鼓励。小睿屡次无视班级纪律,甚至动手打伤小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睿父母应予赔偿。基于小林已恢复健康,二人又是同班同学,小睿父母也积极配合小林治疗等情况,法院积极促成了本案的调解。小睿父母当庭支付了赔偿款17000元,小林接受了小睿的赔礼道歉。此外,法官还详尽地向小睿讲述了红领巾的内涵和象征意义,提醒小睿要以文明庄重的态度使用红领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未成年人侵权,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通常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即其监护人。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基石,承担着至关重要的监护职责,他们不仅要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关爱,更要在精神上予以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规范他们的行为。
法官提醒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代表红旗的一角,是烈士们以生命与热血铸就的荣耀象征。小睿将红领巾作为嬉闹的玩具,甚至用来伤害他人,这是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表现。在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我们应珍视并妥善保管红领巾,以实际行动维护红领巾的荣誉,更不可将其作为伤害他人的工具。每一位少先队员都应当怀着敬畏之心,将象征着崇高荣誉的红领巾,庄重地佩戴于在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