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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干部维持纪律反被同学打伤,伤人者需担责
作者:杜琼华 孙琴  发布时间:2024-07-15 16:43:36 打印 字号: | |

一名担任班级纪律委员的小学生,在维持午休纪律时,遭受了同学的伤害,该如何进行维权?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小学校园的健康权纠纷,在法官调解下,伤人学生认错道歉,其父母当庭兑现赔偿款17000元。

基本案情

小林(化名)小睿(化名)是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学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小林为纪律委员。一天午睡时,小睿突发奇想,将红领巾戴在头上进行角色扮演,这一行为立刻引起了同学们的哄笑。小林见状以记名方式给予警告。小睿并未收敛,过了十分钟,小睿再次引起班级乱。小林上前制止,双方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小睿竟用红领巾绑住了小林的右手,并用力掐住了他的脖子,导致小林头部、面部受到了伤害。随后,小林被确诊为颈椎(寰枢椎)半脱位,小林父母为此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7000元

之后,双方父母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林父母遂代理小林于2024年5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睿父母承担全部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纪律委员负有帮助老师维护班级秩序的职责小林维护午休纪律是责任感的体现,值得肯定鼓励。小睿屡次无视班级纪律,甚至动手打伤小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睿父母应予赔偿。基于小林已恢复健康,二人又是同班同学,小睿父母也积极配合小林治疗等情况法院积极促了本案的调解。小睿父母当庭支付了赔偿款17000元,小林接受了小睿的赔礼道歉。此外,法官还详尽地向小睿讲述了红领巾的内涵和象征意义,提醒小睿要以文明庄重的态度使用红领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未成年人侵权,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通常情形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即其监护人。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基石,承担着至关重要的监护职责,他们不仅要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关爱,更要在精神上予以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规范他们的行为。

法官提醒

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代表红旗的一角,是烈士们以生命与热血铸就的荣耀象征。小睿将红领巾作为嬉闹的玩具,甚至用来伤害他人,这是不当使用红领巾的表现。在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我们应珍视并妥善保管红领巾,以实际行动维护红领巾的荣誉,更不可将其作为伤害他人的工具。每一位少先队员都应当怀着敬畏之心,象征着崇高荣誉的红领巾,庄重地佩戴在胸前。

 


 
来源: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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