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存栏生猪,恶意规避执行,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杨甲(化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基本案情
杨乙(化名)与杨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潼南法院于2021年4月判决杨甲向杨乙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杨甲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乙遂向潼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杨甲在重庆市潼南区某镇养猪场饲养了存栏生猪273头。执行法官遂对该批存栏生猪予以查封,并制作查封清单,书面告知了杨甲查封的法律后果。
2022年1月至2月期间,杨甲在明知273头生猪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处置部分生猪用于抵偿其他债务,并安排人故意将部分存栏生猪用电击死,骗取保险理赔款25200元,致使本案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潼南法院认为杨甲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甲涉嫌拒执犯罪提起公诉。2024年7月26日,潼南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杨甲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该案当庭宣判。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甲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造成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杨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悔罪态度好等因素,最终对杨甲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的,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甲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导致了债权人权利无法及时得到实现,而且影响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正常司法秩序,最终获刑。在此提醒大家,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