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学生课间追逐嬉闹,一名学生磕断门牙,补牙费用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上的过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赔偿请求,判令参与嬉闹的学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小亮(化名)与小明(化名)均系潼南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3年的某日,课间休息时,小亮取笑小明画的画“幼儿园级别”,由此两人在教室外发生追逐、嬉闹。小亮在跑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在走廊路面,磕断了一颗门牙,因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各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小亮父母即代理小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与小明的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9153.47元。
小亮父母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义务,小亮受伤是路面湿滑造成,学校在下雨后未及时对走廊路面进行清洁维护,未尽职责,存在安全保障的过失,应与小明承担共同赔偿。
学校则认为,小亮、小明在学校追逐打闹,小亮受伤是二人违反教学纪律造成,该二人均有过错。在教学期间,学校对学生定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走廊临近卫生间,附近区域专门安装了防滑地砖,学校不存在安全保障上的过失,不用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带小亮、小明及二人的父母到学校进行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查看和小亮现场描述,法官确认了走廊路面进行了防滑处理,小亮磕断门牙并非因路面湿滑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提供的学校安全工作记录、班级安全工作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学校尽到了学生安全的教育义务;通过法院现勘,也能认定学校对于特定区域采取了防滑处理,不存在设施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小亮的损害并非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校无需担责。小明在课间追逐小亮,对于小亮不慎摔倒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小明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小亮取笑小明是造成追逐的起因,并且小亮是跑步下楼不慎摔倒,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相应减轻小明父母的责任。
法院视本案具体情节,确认小明父母承担30%的责任,向小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3133.78元,其余损失小亮父母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有学校为了杜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限制学生在课间时间到走廊、操场等户外场所锻炼、玩耍,一些有意义的研学、游学活动也被“拒之门外”。这其实不是真正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是学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限制学生自由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这与维护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因此,在发生学生人身损害案件后,法院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厘清责任,拒绝“和稀泥”,以此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在教育管理上不再“畏首畏尾”,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参加各项活动,得到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