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稳赚不赔”,出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曾某与廖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2日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路改造工程,曾某出资人民币180万元,廖某需保证曾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曾某投资回报率为1:1,廖某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曾某向廖某支付了180万元。此后,廖某却未向曾某偿还任何款项。曾某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3月诉至潼南法院,要求廖某返还投资款18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曾某与廖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曾某的收益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其投入的资金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廖某自负盈亏,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借贷,而非合伙关系。法院遂判决廖某向曾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日常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投资及规避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的规定,往往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该种约定虽然名义上为合伙,但因缺乏“风险共担”的合伙构成要件,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法官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真实交易目的签订协议,如属于合伙,则应对双方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属于借贷,则应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