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入12瓶高档白酒,要求十倍赔偿。当“退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怎么判?10月18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内计算十倍赔偿基数,依法判决沈某退还货款并赔偿潘某18100元。市人大代表刘涛、刘静,潼南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辖区部分商超经营者旁听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成为判罚的关键词,该案系潼南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赔偿诉求进行差别化处理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潘某到位于潼南区的某商贸公司购买了单瓶售价为880元的青花郎一件(6瓶)和单瓶售价为930元的五粮液一件(6瓶)(以下简称案涉白酒)。次日,潘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案涉白酒为假酒。潘某于2024年7月诉至潼南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审理过程中,经青花郎和五粮液生产企业辨认,案涉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承办法官调查发现,潘某在重庆市范围内长期、多次购买各类高档白酒,后以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一赔十”。某商贸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沈某,沈某在诉讼过程中将某商贸公司登记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在不了解信用度的商家购买两件高档白酒,并未开箱使用,第二天便投诉举报,其行为明显与普通消费者行为习惯不同,加上潘某反复多次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高档白酒主张高额索赔的事实,可以确认潘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案涉白酒为高档白酒等因素认定“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数量,酌情以一瓶青花郎和一瓶五粮液的价款1810元作为基数计算十倍赔偿金,依法判决沈某退还货款10860元并赔偿潘某181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该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为了客观、准确地量化“合理”购买数量,除了需要考虑产品的保质期和普通消费者消费习惯外,还要结合产品的易耗程度、产品的用途等客观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本案中,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角度看,案涉白酒系高档白酒,不属于生活必需品,购买数量不会太多。从白酒的用途看,主要供个人或者家庭消费使用,消耗量也不会太大。潘某系“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购买两件白酒数量较大,明显不是出于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实不可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商家也应诚信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